本帖最后由 要被消灭的萌新 于 2021-10-27 16:40 编辑 目前冬奥卡活动优先级高于其他活动,持卡人只能选择只参加冬奥卡活动或者放弃冬奥卡活动后不能恢复。国航答复理由的重点就是被国航单方面修改的“会员仅可享受本活动航段奖励”。然而在我看来,即使加上这一句,依然存在理解歧义。(事实上,绝大多数飞友在有人实测前也确实理解发生了歧义)
今天分别向民航局和北京市银保监局投诉了国航和中行信用卡中心,等处理结果。
9.22 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回电再次表示活动是国航的。
要求核实联名协议与目前的活动开展方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国航单方违约。要求若国航存在违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尽最大努力维护持卡人权益。
9.23中国银行称与国航沟通确认国航未修改规则,且与中国银行规则一致。中国银行只管持卡人是否享受联名卡优惠,其他问题一律找国航。
提出诉求:1.立即核对双方公示规则版本,若以国航为准,立即更新中行公示规则。2.在申卡、激活界面增加风险提示。3.继续与国航谈判修改加赠逻辑。
9.25国航回电,表示国航确实对规则有修订,但属于对规则的解释,活动细则已明确国航有解释权。
我提出四个要点:1.国航所谓解释意味着承认原条款有歧义2.国航修订细则发生于我激活后,三方就本活动的合同关系在我激活时已经成立3.该活动细则是中行和国航谈判形成,对我而言是格式条款4.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国航不能享有最终解释权,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同时国航的解释方式也不符合《民法典》要求的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要求。
诉求:拒绝由营销部门继续跟进本投诉,要求国航法务部门介入。
9.29主动致电国航客服催促处理。
10.1国航在民航局投诉作出实质性答复,仍是坚持原解决方案
申请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调解
1.国航所谓“解释”实际上承认了中行最初公示的活动细则存在歧义。
2.国航在我申卡、激活后修改活动细则是本活动合同关系下单方违约。
3.本活动细则对持卡人属于格式条款。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中行、国航均未对参与活动后航段可能减少作出风险警示。
(2)细则中国航的最终解释权限制消费者权利,应属无效。
5.《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行、国航对上述内容未采取不同颜色、字体、字号、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提示注意,未进行详细说明,导致持卡人未理解该限制,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6.《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即使国航有解释权,也应当依法进行解释。国航并未采取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中行、国航)的解释方式,而是采取减损相对方即持卡人利益的解释方式。
7.9月18日电话要求不参加联名卡活动时已明确表明是为了9月19日的航班能正常累计航段,不接受国航提出的后续无法再参加联名卡活动的要求,并明确表示对国航提出的解决方案坚持投诉。
8.要求国航立即修改累计逻辑,并将我重新加入联名卡活动。
10.20发现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给了调解方案,仔细一看,基本废话……
10.27国航给出调解意见。除了坚持国航有权解释,这不是修改和如果不认可可以主动解绑以外没有任何新的点,对我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完全无视。就国航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国航客服拒绝投诉交了一个民航局举报,然后就随缘吧,马上都刚需飞到白金了……